首頁
關于我們
加入我們
交流學習
辦公管理
聯系我們
公司概況
發展歷程
內招風采
典型案例
人才引進
招募合伙人
首頁 
>
交流學習
> 文章詳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表日期:2023-02-09 15:41: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行為,建立公平、誠信的公共資源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主要指依法依規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設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以及醫藥類、環境類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交易活動。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依法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競價、掛牌出讓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五條
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代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共同監督,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反饋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關于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公共資源交易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工作情況并提出建議;協調組織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和咨詢工作;
(二)依法對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項目進行招標過程監督,組織開展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和轉辦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指導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活動,對交易項目開展隨機抽查和督查,指導和管理招標(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公共資源交易標前審批和標后履約過程的違法違規行為,會同、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牽頭建設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和服務平臺,整合共享市場信息、交易信息、主體信用信息、監管信息等,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
(五)牽頭建設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建立招標(采購)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建立完善交易主體信用評價機制,開展信用考核評價;負責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過程的失信行為,記錄交易主體信用信息,對違規失信主體依法予以公示,推進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六)負責評標評審專家的動態管理和綜合考核,協助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其行業的評標評審專家進行培訓和考評,對市級交易平臺評標評審專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下屬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是本市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和服務平臺。主要提供以下服務職能:
(一)根據相關場所、設施和信息化建設標準,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進場登記、信息發布、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等交易服務工作。積極推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提供電子化便捷服務,打造全過程、全方位、全覆蓋、全防控的網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二)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管理,執行公共資源交易規則、現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對交易過程相關資料進行存檔備案;
(三)按照相關規定對評標評審專家出勤情況和評標評審活動過程進行記錄,對評標評審專家進行現場管理并及時將異常情況反饋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四)收集和發布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對交易數據進行匯總分析、綜合利用和風險監測預警;
(五)及時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場內交易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和草原、農牧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并執行本行業公共資源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協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履行對本行業進場項目的交易監督、履約監管和行政處罰等職責;
(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組織監督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統一納入平臺交易;
(三)根據項目需要監督交易過程,協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派員到現場或通過電子監管平臺系統進行現場監督;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采購)文件、中標(成交)信息、變更信息、信用獎懲、以及有關違法違規處罰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依法監督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項目的信息公開,推進信息數據互通共享;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
(五)指導本行業職責范圍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實施,根據工作需要發起或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協助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建立、保障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協同監管、聯動監管體制機制。
第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下屬的市政府采購中心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承擔集中采購機構的相關職能。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九條
本級交易目錄的范圍和限額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其編制和修訂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應當納入交易目錄: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出讓交易項目;
(四)國有產權、股權轉讓、資產租賃,集體產權、受保護類的資產交易項目(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國家、自治區規定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其他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其他交易項目。
第十一條
凡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均應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因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交易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規則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按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程序、規則進行,交易受理在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進行。一般包括:交易委托、交易文件編制、信息發布、接收投標(響應)文件、專家抽取、開標、評標、結果公示、成交確認書發放、合同簽訂、交易資料立卷歸檔等。
公共資源交易具體程序和規則,按照交易類別和內容,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易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經依法審批、核準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提交虛假資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六)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組建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專家抽取應當在依法建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里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產生專家評委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與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協同監管的聯動監督管理體制機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環節的項目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進行統籌管理,相關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配合,合力推進公共資源信息共享、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受理及案件查處、聯合懲戒等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會同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制度,通過聯席會議共同協商、研究解決公共資源監管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確保綜合監管和行業協同監管無縫對接,相互配合,增強監管合力。
聯席會議由發起部門負責組織、聯絡和協調,確定會議主題和會議議程,配合部門應當依據發起部門的邀請和會議的具體內容選派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通過電子化手段,實現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條
市各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結果的跟蹤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及時將處理決定抄送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首問負責制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投訴、舉報和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交易平臺接收的項目投訴進行受理并記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項目所屬的行政監督范圍應由相關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轉辦給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在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案件過程中,需要其他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辦理的,向協助辦理單位發出協助辦理函,協助辦理部門收到協助辦理函后,應當及時審查協查材料,依法予以辦理并及時書面反饋協查結果,不得推諉、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絕。
第二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在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完成前,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暫停辦理公共資源相關市場主體交易活動后續手續,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應會同市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信用體系,實現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動態更新,完善市場主體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交易過程中的守信和失信名單。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守信主體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給予獎勵,對失信主體采取限制或禁止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等方式進行懲戒。
第二十五條
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行政監督平臺等各類政務服務平臺應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互聯互通,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行政監督等信息全市同步共享、動態更新。
第二十六條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社會評價機制。社會公眾、第三方機構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的信息公開渠道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社會監督,并向相關部門反饋監督意見。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和資金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按照管理權限,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評標評審專家、系統開發運維機構違反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或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能職責依法查處。涉嫌違紀、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上一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上一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熱點推薦
“評審專家”和“評標專家”有哪些不同?
2024-10-14
連續3年,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預留40%以上的份額給中小企業!
2024-10-14
建議收藏 | 政府采購常見問題72問
2024-10-14
在线视频免费干限制级|亚洲高清综合AV|天日天天幹天天操美女|亚洲综合三级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