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投標人資格要求: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須是在項目所在地注冊的企業,某縣水政聯合執法大隊辦公樓改造工程項目施工,這是政府投資的采購項目,要求的建筑公司是必須是項目所在地注冊的公司,有違背政府采購法或招投標法嗎?
答:留言所述情形,屬于排斥外地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違背政府采購公開、公平競爭的規定。
0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57號《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公安部的服裝要指定企業生產,并具有企業名錄,但財政部[2019]38號令,禁止設置名錄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怎么解決這個矛盾呢? 答:公安部頒布的“人民警察服裝目錄生產企業”屬于依法實施的企業資格管理。留言所述從列入目錄的生產企業中購買制式服裝,不屬于禁止設置的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范圍。 03 在制作紙質招標文件時深圳市政府采購注冊供應商可以作為資格條件嗎?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第二項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答:留言所述情形,屬于排斥外地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違背政府采購公開、公平競爭的規定。 04 在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標準編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評審因素的量化、細化、以及評審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不知道怎么準備理解評審因素的“量化”?是指“數量化”嗎?對于“服務類”、工程的磋商類項目怎樣去量化?另外對于商務要求和采購需求沒有區間規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設置區間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購需求客觀、明確的采購項目,采購需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當作為實質性要求,不得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當是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應當按照量化指標的等次,設置對應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可以結合需求調查的情況,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級,設定客觀、 量化的評審因素、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 05 評審因素中要求投標人或所投產品制造商獲得專利情況:提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局頒發的與本項目采購的家具產品相關的生產工藝、技術等方面的專利證書。有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各3項,是否違反了第二十條第六款之規定? 答: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家具相關產品的專利證書與采購項目有關,把專利證書作為加分因素是可以的,否則就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供應商。 06 政府采購項目中是否可以將軟件的自主知識產權作為加分項,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佐證材料? 答:評審因素應當與貨物和服務的質量相關,如果軟件自主知識產權與項目質量相關,可以作為評審因素。 07 與新、改、擴無關的政府采購裝修工程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能否在資格條件里設置特定金額(60萬元)和指定“地化實驗室改造”項目業績?同時在評分標準里把業績又作為評分項? 答: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將特定金額、特定行業業績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 08 關于CMM/CMMI認證問題,貴司答復:“CMM/CMMI認證等未經國家認監委認定的境外機構所出具的認證或資質不宜作為評審因素?!眴栴}1:不宜作為可以理解為禁止作為嗎?問題2:評審因素是否包含資格要求,不作為評分條件,作為資格條件是否合理? 答:CMM/CMMI認證等未經國家認監委認定的境外機構所出具的認證或資質不宜作為政府采購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 09 有一個競爭性磋商工程項目, 有兩個獨立的評分項,一個為“工程獎項”本項3分,另一個為“企業榮譽”本項為1分?,F有一家投標單位用同一獎項,既放在“工程獎項”下評分,也放在“企業榮譽”下評分,評審專家只計了“工程獎項”3分;另有一家投標單位用不同的兩工程項目獎項(但都是工程獎項),一個項目放在“工程獎項”下評分,另一個項目放在“企業榮譽”下評分,評審專家也只計了“工程獎項”3分。后面一家單位提出質疑,認為工程獎項也是企業榮譽的一種,故“企業榮譽”下也應再得1分。評審專家協助質疑回復認為:由于“企業獲獎”評分項已經單列,按照評標順序,"企業獎項"不應在“企業榮譽”評分項計分,故質疑不成立。按有關規定質疑成立嗎?如成立后續如何處理? 答:1.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招標文件不得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 2.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評審因素的具體內容及標準。如招標文件表述不明確,導致供應商的理解產生歧義,屬于招標文件編制的問題,作有利于供應商的解釋。 10 財政部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那么在實際采購過程中,類似于電子智能化承包資質、安防工程企業設計施工維護能力資質等這些取得資質本身對于企業注冊資本或者凈凈資產有要求的能不能作為資格要求或評審因素? 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對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要求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11 公開招標物業項目,在設置業績時,是否可以以面積來設定評審因素,例如達到多少面積得X分。 答: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不鼓勵使用物業企業所服務的物業面積作為物業項目評審因素。 12 可以在標書中把設立黨支部設置為評審因素嗎? 答: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不建議將設立黨支部作為評審因素。 13《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那請問:1.這句話中的裝訂怎么理解呢?比如文件規定活頁裝訂是否違反此條規定呢?2.那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條款可作為評審因素因素嗎? 答:1.采購文件可以對投標文件的裝訂方式作出規定,但不得因裝訂方式限制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或作無效(投標)效應處理。 2.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留言所述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一般與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無關,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14 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食品復檢機構,能否作為食品抽檢服務項目中的加分因素?此因素是否滿足財政部87號令中第55條“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 答: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留言所述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食品復檢機構作為評審因素問題,應根據上述原則自行判斷。 15 某審計服務采購項目,采用政府采購法法律體系進行招標,評分標準“2017年以來,每承擔1個投資額3億元及以上工程造價審計或審核業績項目得4分,每承擔1個投資額2億元及以上3億元以下的工程造價審計或審核業績項目得3分,每承擔1個投資額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工程造價審計或審核業績項目得1分,本項最多得12分。(注:提供業績合同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是否合法合規? 答:留言所述以特定行業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加分條件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16 請問項目的評分表中可以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如:營業執照經營范圍須包含線圈生產等,有得5分,無不得分。這樣的評審因素可以嗎?是否屬于資格條件已經要去營業執照就不能再重復進行打分? 答: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與項目質量相關,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不應當設置為評審因素。 17 政府采購項目貨物和工程項目,若所投產品中有屬品目清單中可加分或價格扣除的非強制的節能以及環境標志產品的,可以進行加分或價格扣除。若有一個印刷品采購(成品)的項目,投標人提供的紙張屬于環境標志產品的,是可以進行加分或價格扣除。服務類采購項目,若有一個印刷服務(非成品)的項目,投標人提供的紙張屬于環境標志產品的,是否也可以進行加分或價格扣除? 答:留言所述印刷品采購或印刷服務采購項目,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設定有利于優先采購環境標志產品的評審標準。 18 請問招標文件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報名的供應商才能參加投標”這一要求設置為政府采購項目的資格條件,拒絕接收未報名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這一做法違規嗎?謝謝! 答:招標文件不應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了報名的供應商才能參加投標”設置為資格條件。 19 一個貨物類的政府采購項目,設有技術偏離情況項和樣品(或演示)評分項,如果樣品(或演示)環節發現樣品的一項技術參數是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也和投標人技術響應偏離表中響應的技術參數不一致(投標人響應無偏離),那么樣品或演示環節已經對此項進行扣分處理了,技術響應偏離表中此項技術參數是否也應相應做負偏離處理進行扣分? 答:評標中的得分應由評審委員會依據采購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估后確定。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20 請問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已經取消的證書是否不能設置為資格條件、評審因素、實質性響應條款?另外,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已經取消的證書可否在用戶需求書中設置為非實質性響應條款? 答:已經取消的證書不能設置為非實質性響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