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招標文件的修改無論是否影響投標文件編制均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進行。開標后,即使發現招標文件中存在錯誤或不當等問題,也不能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因為開標后,所有投標文件已經提交,投標人不可能再對招標文件的修改作任何響應了。如果招標人此時修改招標文件,無論修改的內容是什么,都將破壞招標投標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評標時,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瑕疵,應將有關情況反饋給招標人,由招標人依法在確定中標人以后的合同談判或者合同執行過程中進行修正。《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