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已經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2024年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8月19日????
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監管,提高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質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優化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業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內發改財金字〔2024〕570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誠信建設的重要論述,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堅持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是指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見附件1),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代理行為的信用信息進行的量化評價。
第四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工作。
盟市、旗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據工程監管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相關工作,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采集、審核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加強信用評價結果運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信用評價工作依托內蒙古自治區智慧建筑管理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智慧建管系統)開展,信用評價結果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公布。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承接的招標代理業務分別組建項目組,實行項目負責人制。
項目組由1名項目負責人和若干名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選派專業技術強、綜合素質高、工作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聘用的兼職人員不得編入項目組。
工程招標代理合同應當明確項目組成員。由于崗位調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確需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經招標人同意后,更換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專業水平的人員。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承接的招標代理業務未組建項目組的,對應業績評價不得分。
第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提供工程招標代理服務以及主管部門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以識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
第七條?基礎信息包括企業信息、人員信息和業績信息。
企業信息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
人員信息分為基本信息和培訓信息?;拘畔◤臉I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學歷、專業、職稱、注冊執業資格、聯系電話等內容。培訓信息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培訓學時等內容。
業績信息指信用評價周期內的業績信息,包括工程名稱、建設性質、建設單位(招標人)名稱、項目分類、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總投資額、總建筑面積(總長度)、計劃開工時間、計劃竣工時間、招標范圍、招標類型、招標方式、中標單位、中標金額、中標日期、招標代理服務費、招標代理項目組負責人以及成員姓名、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結果等內容。
第八條?增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獲得市級及以上行政機關或者行業協會表彰獎勵的信息;
(二)參與志愿服務、慈善捐贈等公益活動的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增信信息。
第九條?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條?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發售期違反規定;
(二)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發出時間違反規定;
(三)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違反規定;
(四)未按規定答復和處理異議;
(五)未按規定時限簽訂工程合同;
(六)未按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工程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
(八)未按規定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九)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十)工程標段劃分不合理;
(十一)擅自修改經招標人同意的招標文件;
(十二)招標文件中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十三)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未按規定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十四)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十五)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
(十六)中標結果確定前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十七)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導致重新評標或者招標;
(十八)未按規定確定中標人;
(十九)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十)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不招標;
(二十一)將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二十二)未按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十三)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
(二十四)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二十五)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十六)非法定事由終止招標。
第十一條?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實行“一業績一評價”,評價滿分各100分。
招標人可按自愿原則,根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項目組成員配備、招標代理服務態度、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招標投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4日內對其評價,填寫《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表》(見附件2),并報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
評標工作結束后,招標人可按自愿原則組織評標委員會針對招標文件編制質量、提交評標所需資料完整性對招標代理機構評價打分,并填寫《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表》(見附件3),評標委員會評價得分為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分。招標投標電子交易系統已實現評價招標代理機構的,可通過該系統開展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工作。中標候選人公示后14日內,招標人將《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表》報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負責錄入除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結果外的基礎信息、增信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錄入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結果、失信信息。
第十三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采集時限、填報內容要求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企業信息、人員基本信息自行審核確認后公示,企業信息、人員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7日內主動更新。
第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提交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人員培訓信息、信用評價周期內業績信息、增信信息后5日內由相關主管部門完成審核。
信用評價周期內業績信息由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審核。
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人員培訓信息和增信信息審核分工:區內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由其注冊地盟市主管部門負責,區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由其首次代理工程所在盟市主管部門負責。
信用信息審核通過后即時在智慧建管系統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建立信用信息申訴復核制度。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其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向審核部門提交書面申訴書,并附佐證材料。審核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異議。
信用信息以公示無異議或者復核后的信息為準。
第十七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礎信息長期公開;
(二)增信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公開期限自信息公示無異議之日起計算;
(三)失信信息中行政處罰信息按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確定的公開期限進行公開。
第十八條?建立信用信息修復制度。按照“誰認定、誰修復”原則,在失信信息公開期限內,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修復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后,書面告知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并附相關佐證材料。
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收到信用信息修復結果告知書后7日內核實告知事項,確已修復行政處罰公示信息的,依法依規修復智慧建管系統中的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業績、招標代理服務情況記入個人信用信息,單位變動接續記錄。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二十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信用評價結果公布之日起1年。
第二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累計記分制,滿分為100分。信用評價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計取。
信用評價得分=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分+基礎信息分+增信信息分-失信信息分。國家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分滿分為20分,基礎信息分滿分為70分,增信信息分滿分為10分。
第二十二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較差(C)、差(D)四個等次。評價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A),70分(含)-90分為良好(B),60分(含)-70分為較差(C),60分以下為差(D)。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實行信用信息動態累計記分制度。
第二十四條?增信信息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自知道之日起5日內向負責審核該信息的原審核部門提交書面告知書;失信信息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原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自該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之日起5日內,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自知道之日起5日內向負責審核該信息的原審核部門提交書面告知書。審核部門收到書面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變更或者刪除相關信息。
變更或者刪除相關信息后,智慧建管系統重新計算該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得分。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為優秀(A)的,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
(二)鼓勵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優先考慮;
(三)行業評優評先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四)優先向委托單位推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獎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為良好(B)的,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適當減少檢查比例和頻次;
(二)優先向委托單位推介。
第二十七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為較差(C)的,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按照常規比例和頻次檢查;
(二)行業評優評先時不予考慮。
第二十八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為差(D)的,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約談提醒法定代表人;
(二)增加檢查比例和頻次;
(三)行業評優評先時不予考慮。
第二十九條?項目負責人失信信息一次記3分、5分、10分的,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對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
第三十條?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累計或者一次記15分及以上的,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提醒并要求作出書面整改承諾。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兌現整改承諾后,可以向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告知書,并附相關佐證材料。監督該工程的主管部門收到書面告知后7日內核實告知事項,確已兌現整改的,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記分清零。
第三十一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重點監管工程: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為差(D)且在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內,招標人委托其代理的工程;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明顯低于成本價格代理的工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不規范行為依法依規處理,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記入失信信息。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違法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四條?各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收集、應用、加工、提供、公開、出售信用信息,不得偽造、變造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條?各級主管部門負責信用評價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依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鼓勵行業協會制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引導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服務。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自2024年9月20日至2026年9月20日。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標準
2.招標人對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表
3.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招標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