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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個政府采購的項目評標過程中,有2個評標專家來自于同一個單位,這樣可以嗎?
答案是:“可以!這種情形不屬于專家需要回避的情形。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p>
這種回答我感覺確實沒有什么問題,只要評標專家能夠公正、獨立的完成評審,確實沒有什么影響。
但是這其中還是有風險的。1個項目2個專家來至同一個單位,那如果拋開概率不談,如果1個項目有3,4個評標專家來至同一個單位呢?這種情況明顯會對評標工作會有潛在風險??!
帶著這個疑問,我仔細查閱了各省專家庫管理辦法。確實大部分省份對此都沒有規定,但是個別省份是有明確規定:不允許1個項目抽取2個和2個以上來至同一單位的專家的。比如寧夏綜合庫管理辦法中就有相關規定:抽取了同一單位的2名或者2名以上評標專家的,招標人應當填報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補充抽取。福建省房屋建筑評標專家庫也有類似規定。
所以:同一個項目如果2個專家來自同一個單位,這種情形不屬于專家需要回避的情形,不違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在大部分省份是可以的,但是某些省份是不允許的。
專家庫隨機抽取的方式,肯定是無法完全避免這種小概率事件,比如幾個專家來自于同一個單位,或者2個專家是夫妻等類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