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司答“關于物業服務采購的十個問題”
發表日期:2023-02-23 09:25:02
1.《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指出“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規格、標準統一的采購項目,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標或者詢價方式采購,以價格作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據此,是不是物業管理采購過程中只能采用最低價中標方式?
答:留言所述,物業管理項目優先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評審辦法主要使用最低評標價法。(答復單位:國庫司)
2.公立醫院所涉及的保潔{其中需要涉及相關大型設備(包含放射類)消毒及環境消毒以滿足院感、傳染病、發熱門診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相對于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的普通保潔服務類,需要更為專業的人員提供此項服務,請問此類醫院的保潔是否應當劃分為醫療衛生服務而不是物業管理服務呢?
答:醫院保潔目前屬于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物業管理服務品目,采購人在制定此類項目采購需求時,應明確服務環境及服務規范等專業性要求。(答復單位:國庫司)
3.物業服務項目,可以將供應商成立黨支部和工會列為評分項嗎?
答:不可以。一方面成立黨支部和工會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也與合同履行無關;另一方面,也構成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新成立的小企業、非公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來源:《政府采購實務必懂的1000個問題》)
4.物業服務項目,可以將受到黨支部和工會表彰列為評分項嗎?
答:不可以。黨支部和工會的表彰活動缺乏針對性、規范的科學流程和標準,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也與合同履行無關,很大程度上也會對新成立的小企業、非公企業構成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來源:《政府采購實務必懂的1000個問題》)
5.公開招標物業項目,在設置業績時,是否可以以面積來設定評審因素,例如達到多少面積得X分?
答: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不鼓勵使用物業企業所服務的物業面積作為物業項目評審因素。(答復單位:國庫司)
6.評審因素要量化,保安服務、物業服務怎么設置才合理?
答:評審因素設置,要與采購標的的價格、質量相關,并且細化、量化評審因素,對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客觀評審因素,要對應量化為固定分值;對無法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主觀評審因素,細化評審標準,縮小自由裁量區間。同時,不得違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采購人、代理機構在設置評審因素時,要關注財政部門制定的負面清單、財政部信息公告、指導案例等。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來源:《政府采購實務必懂的1000個問題》)
7.綠化保潔服務類項目公開招標,價格分如何設置?
答:在實踐中,只有綜合評分法才涉及價格分設置。綠化保潔服務技術、服務標準化很強,多采用公開招標最低評標價法。如采用綜合評分法,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來源:《政府采購實務必懂的1000個問題》)
8.請問政府機關物業服務合同(400萬以上)到期后可否續簽?如果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如果不能續簽,請問應該采用什么辦法采購?
答:采購人在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并在采購文件中及采購合同中進行事先約定。未事先進行約定的,不可以續簽采購合同。(答復單位:國庫司)
9.投標人的經營范圍明顯與招標文件明確的所屬行業不符,但其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為小微企業,能否認定?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招標文件資格條件要求設定須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明確了本項目所屬行業為物業管理,投標人為建筑類企業(經營范圍僅有建筑工程類,無物業管理),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承諾其為物業管理小型企業,評標委員會能否對此提出疑問,因投標人的經營范圍明顯與招標文件明確的所屬行業不符,認定其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不符合招標文件資格要求而作無效響應處理。
答: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中明確的采購標的對應行業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而非按照供應商的經營范圍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留言所述情形中,供應商應當對照物業管理劃型標準,判斷自己是否屬于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供應商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不屬于采購標的所屬行業的,可以不認可其中小企業資格,但不能以此為由否決其參加投標的資格。(答復單位:國庫司)
10.財政部102號令中指出: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中包含“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那么,例如機關大樓物業服務、食堂配送等服務并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則不應該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如果這類服務的實施單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購買主體,那能否認為此類服務只能界定于政府采購服務,而并不屬于政府購買服務?
答: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墩徺I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購買主體購買機關大樓物業服務、食堂配送等輔助性服務,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答復單位:國庫司)